利用偽基站冒充手機用戶熟悉的官方號碼發送詐騙短信的事件屢見不鮮,近日,梅江區法院對被告人李某森用“偽基站”設備發送詐騙短信(未遂)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森貪圖快速賺錢,通過網上聊天工具認識一位“老板”,并向其購買一套可以發送詐騙短信的“偽基站”設備,于2016年1月某日開始駕駛租來的小車在梅城多個路段利用“偽基站”向周邊移動用戶發送詐騙短信。截止當日下午16時,李某森發送詐騙短信共計57063條,一天獲利5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森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偽基站”向用戶發送詐騙短信達5萬條以上,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院一法官表示,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不僅破壞正常電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嚴重影響用戶手機使用,損害公民財產權益,侵犯公民隱私,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同時,該法官提醒手機用戶們應提高警惕,切勿輕信手機短信,類似客服通知應反復核實,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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